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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安县***条河流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示
为进*步做好河湖管理工作,保障行洪及工程安全,保护河湖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河道和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标准的通知》(琼府办〔****〕***号)等政策文件,我县完成《定安县***条河流管理范围划定图纸、范围线及报告(征求意见稿)》编制。
经过征求部门意见以及专家评审并修改完善,形成了《定安县***条河流管理范围划定图纸、范围线及报告(报批稿)》,为了能够充分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提高划定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现就定安县河流管理范围划定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划定范围
定安县***条河流。
*、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标准
根据《海南省河道和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标准》第*条“河道和国有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标准”明确:“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为设计洪水位线以内区域;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以及行洪区、两岸堤防和护堤地;根据河道的不同等级,堤围脚外**米~**米以内区域为护堤地;丘陵山区河道,从设计洪水位线向外延伸**米以内区域为河道岸线安全保护区。”
本次定安县***条河流管理范围划定以设计洪水位为基础,并根据河道演变、河岸带保护、河道整治及防洪抢险通道等综合考虑,以确定河湖的管理范围。
*、管理要求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道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
2.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设置拦河渔具等;
3.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以及在河道内清洗装储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器具;
4.非法采砂、取土、爆破、钻探、挖筑鱼池;
5.围河造地、围垦种植、建池养殖、家畜家禽养殖、炸鱼、毒鱼、电鱼等;
6.在堤防工程和河岸上违法建筑、种植、放牧、修建码头、从事集市贸易;
7.其他影响堤防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行为;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生产建设活动,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同意:
1.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2.采砂、取土、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等;
3.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道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防汛备用器材、物料和河湖长制公示牌、河湖划界公告牌、界桩等。
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疑问,欢迎通过来访、来函、来电等形式反映。
公示时间:***4年5月**日***4年6月5日
现场公示:******
网站公示:*******
反馈方式:电子信箱*********@***.***
咨询电话:****-********
附件:定安县***条河流管理范围划定图纸、范围线及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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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5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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