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建设函〔****〕**号 各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号)、《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的公告》(水利部公告〔****〕第3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步推进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办建设〔****〕***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省水利厅决定开展****年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乙级资质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资质审批范围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条规定的5个类别,即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包括首次申请(含增加乙级资质类别)和延续申请。 检测单位可以同时申请不同类别的乙级资质,申请延续资质的检测单位,如不同类别的资质取得时间为不同年度,可对未到期的类别*并申请。 *、资质审批方式 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申请材料要求 (*)首次申请(增项)的,申请单位在“吉事办”提交以下电子材料: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2.《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申请延续的,申请单位在“吉事办”提交以下电子材料: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2.《水利工程质量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延续申请表》。 (*)相关材料在吉林省水利厅官方网站下载,申请单位不需要再提交纸质材料。 *、申报和审批程序 (*)省水利厅统*受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审批事项申请,申请单位可通过吉林省水利厅官方网站(****://***.**.***.**/)下载相关资料。 (*)提交申请材料对象为事业法人登记或工商注册所在地为吉林省境内的企业。 (*)省水利厅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申请单位如存在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需按照要求重新提交补正材料。 (*)省水利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在3个月内组织相关人员按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对申请人承诺的全部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并作出相应核查判定。 *、其他事项 (*)申请单位须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进行信用信息填报,同时,必须将相关信用信息录入吉林省水利建设信息平台。 (*)申请延续乙级资质的,并按时提交电子材料的检测单位,在受理期间资质证书到期的,资质证书有效期统*延期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原资质证书无需换发,在此期间仍可用于工程招投标等活动。 (*)申请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材料完整、真实、准确,并与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公开的信息相*致。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作出虚假承诺的,由行政审批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撤销相应的资质认定事项,对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进行处理,并纳入水利建设市场“黑名单”,推送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公开,实施联合惩戒。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号 邮政编码:****** 附件: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2.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延续申请表 3.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年5月**日
联系客服
APP
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