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贺州市*步区铺门镇笛口村1.**亩土地经营权流转项目 | ||||
项目编号 | ************-*** | ||||
挂牌起止时间 | ****年9月**日**:**—****年9月**日**:** |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个周期延长挂牌(网络竞价时间同时顺延),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说明:本项目公告及相关材料中所称的“转让方”指流出方、出租方,“受让方”指流入方、承租方,《交易合同》指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租赁合同等。 | |||||
转让方信息 | |||||
转让方名称(姓名) | *** | ||||
联系人 | *** | 联系电话 | / | ||
转让方决策文件 | /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 | ||
标的信息 | |||||
标的名称 | 贺州市*步区铺门镇笛口村1.**亩土地经营权 | 标的坐落 | 贺州市*步区铺门镇笛口村 | ||
流转面积 | 1.**亩 | 流转期限 | 1年 | ||
标的类型 | 土地 | 流转用途 | 种植 | ||
权属类型 | 所有权人 | 铺门镇笛口村委第**村民小组 | |||
权属证明文件 |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 权证时间 | ****年1月1日-****年**月**日 | ||
土地*至 | 地块代码及面积:(1)*******************,0.**亩;(2)*******************,0.**亩。 | ||||
地上附着物 | 无 | ||||
其他描述 | / | ||||
交易信息 | |||||
是否属于再次流转 | 否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人 | 否 | ||
流转底价 | 人民币***/年/亩 | 交易保证金(元) | 人民币***元 | ||
租金递增方式 | 无 | ||||
履约保证金(元) | 无 | 交易服务费 | 按受让申请书约定收取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参与竞价的受让方必须为合法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受让。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标的在流转期间被依法征收、占用时,受让方应服从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费、投入建设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贴,其他各项补偿由各权利人按国家和本地区有关规定享有。 2.受让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或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标的,受让方应当赔偿给转让方造成的损失。 | ||||
报名起止时间 | ****年9月**日**:**—****年9月**日**:** | 交易方式 | 加价竞价 | ||
增价幅度(元) | 人民币**元 | 自由竞价时间 | ***4年9月**日**:**至***4年9月**日**:** | ||
延时竞价起始时间 | ***4年9月**日**:** | 延时竞价周期(秒) | *** | ||
价款支付时间及要求 | 1.交易保证金支付:意向受让方须于****年9月**日**:**前,将交易保证金交至交易所指定价款划入账户。 2.流转价款支付:土地租金按年支付。成交首期租金(1个月)在《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次性支付至交易所指定价款划入账户(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其应交纳的交易服务费后转为部分成交价款)。后续租金以6个月为*个支付期,在每个支付期最后**日前交纳下期租金(后续租金交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交易服务费支付: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次性将交易服务费足额交纳至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 | ||||
价款划入账户 | 户名:北部湾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附件下载 | |||||
交易所联系方式 | |||||
报名、技术咨询 | 甘经理 | ||||
联系电话 | ****-******* | ||||
咨询时间 | 早上:8:**-**:**,下午:15:00-18:**(节假日除外) | ||||
交易所地址 | 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枫林路宏桂大厦5楼 | ||||
报名须知 | |||||
*、风险提示 (*)流转标的列示的面积仅供参考。实测面积与公告列示面积若有差异,不调整标的成交**。 (*)意向受让方在交易前应仔细阅读本信息公告及“附件下载”中的有关材料, 对标的进行实地勘察、向转让方咨询,对标的进行充分了解并进行风险预估。*旦参与交易(报名并交纳了交易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己充分了解并接受信息公告和附件材料全部内容,己实地勘察标的并完全了解及认可标的的现状(包括缺陷),已认真考虑了关于标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切交易风险。确定受让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交易所、转让方将有权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置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的《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以及《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网络电子竞价规则》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买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交纳、竞买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在竞价操作过程中如出现系统异常等情形的,意向受让方应及时联系并告知交易所工作人员,以便交易所在核实情况后及时作出处理,否则由此造成的*切损失及不利后果将由您自行承担。 (*)流转标的均以展示的实际状况为准,交易所对标的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交易所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对交易标的所做的介绍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竞价资料、图片展示及口头介绍等),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不构成任何担保。 (*)对于与(意向)受让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如违约情形、违约责任等),以本公告及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有关规定为准。本公告及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官方网站披露的其他交易机构制定的交易规则,仅适用其技术性操作条款。 (*)意向受让方自备终端进行网络竞价,本交易所不提供竞价场所。 *、报名注意事项 (*)报名方式:网上报名 (*)报名手续 意向受让方需在在报名截止日之前自行登录交易所网站(***.*****.***)进行会员注册、报名,报名时须自行下载、填写后上传《受让申请书》、竞价须知、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等报名材料的拍照件或扫描件,并将交易保证金缴到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不计利息)。意向受让方资格经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凭E交易系统推送短信中的竞价登录账号和密码,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登录E交易报价系统进行竞价,并按**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确定受让方。 (*)报名须提交如下材料: 1.《受让申请书》; 2.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意向受让方为法人的: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意向受让方为非法人组织的:提供可证明其主体资格的相关材料; 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 3.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4.联合受让的,须提交《联合受让协议》; 5.其它相关材料。 备注: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法人、非法人组织)或签字按手印(自然人). (*)报名审核: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供的报名材料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的,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做退回处理。 *、成交签约和标的交割 (*)成交签约:成交后,受让方凭报名纸质资料前往交易所办理成交签约手续。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签署《成交确认书》,签署《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及转让方要求的其他材料。 (*)交割时限:转让方承诺在《交易合同》约定的流转起算日前将标的交付给受让方,因受让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转让方有权拒绝交付标的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交易合同》期不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交割条件:本次流转标的以交付时现状进行交付。受让方凭成交价款转账凭证与转让方办理标的移交手续。 *、交易保证金的处置 (*)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岀现以下行为之*者视为违约,在交易所扣除意向受让方应交纳的交易服务费后(如该违约情形是在交易双方签订《成交确认书》或《交易合同》等成交文件后出现的,还须扣除转让方应交纳的交易服务费),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剩余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且有权取消意向受让资格(包括已取得的最终受让资格)。交易所扣除各方应交纳的交易服务费的计算标准为:按挂牌底价为基数计算。 1.提供虚假资料致使竞价无效; 2.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未按时与交易所签署成交确认文件,或故意拖延(超过约定时间**天)不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 3.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未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或交易服务费; 4.与他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5.扰乱交易秩序,使交易活动无法进行; 6.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费用)。 (*)竞价成交且不存在违约情形的,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之后自动转为成交价款的部分。未成交者的交易保证金将全额无息返还。 (*)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前,若因转让标的撤销等情形致使意向受让方无法竞价时,无论何种情况,受让方不得向交易所主张除退还交易保证金之外的任何权利。成交后,如标的因转让方原因最终不能完成交付手续的,与交易所无关,受让方仅有权要求交易所退还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 |
(以公告内容为准)
1.参与竞价的受让方必须为合法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
3.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受让。
(以公告内容为准)
1.标的在流转期间被依法征收、占用时,受让方应服从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费、投入建设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贴,其他各项补偿由各权利人按国家和本地区有关规定享有。 2.受让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或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标的,受让方应当赔偿给转让方造成的损失。
(以公告内容为准)
详见公告。
(以公告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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