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水土保持法、行政许可法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局****年9月**日对1个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作出了行政许可决定。现将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年9月**日—****年**月**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安龙县政务服务中心)
通讯地址:安龙县迎宾大道国土(发改)大楼*楼
邮 编:******
序号 |
生产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生产建设单位 |
方案编制单位 |
审批时间及文号 |
1 |
安龙县城区学前教育保障建设项目 |
****** |
************** |
****年9月**日 安水务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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